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國字第6號上訴人甲○○即追加之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 唐達興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縣深坑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玉環 訴訟代理人 鄭世裕 被上訴人 元順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田 訴訟代理人繆雷追加之訴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朝信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呂清瑞 律師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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