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86號聲請人即原告甲○○相對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2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竹南鎮大埔里十鄰相 思林 」之記載,應更正為「竹南鎮大埔里十鄰想思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2年8月8日所為92年度訴字第8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竹南鎮大埔里十鄰相思林」之記載,係「竹南鎮大埔里十鄰想思林」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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