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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