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訴人丁○○台北市○○區○○路4段33號4樓之2訴訟代理人 林振堆 律師被上訴人丙○○(即 周秋江 之承受訴訟人)
甲○○(即周秋江之承受訴訟人)乙○○(即周秋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