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緊急搜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53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代表人 徐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緊急搜索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94年度急搜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緊急搜索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撤銷其緊急搜索後,於94年7月21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原審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因聲請人位於原審轄區內,故無在途期間),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4年7月22日起算,計至94年7月26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竟遲至94年
7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高明哲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