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黃香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許順泰 」、「住高雄
市○○區○○街○○○巷○○號」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460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在主文
欄中,均贅載「許順泰」為被告,復贅列其住址「高雄市○
○區○○街○○○巷○○號」,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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