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世發
       陳建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百祿
訴訟代理人  廖信堯
       李禹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午九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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