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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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460號
原   告  魏覃恩
被   告  張鴻翔
訴訟代理人  姚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予刪
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460號判決之正本及原本,在主文
欄中,均贅載「及自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
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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