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142號
抗 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非訟代理人 廖偉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友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