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間請求給付工程
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
幣20,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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