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小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小字第429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曹文通
被   告 東泰購物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燕祝
訴訟代理人  郭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2年
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7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素有銷貨往來之關係,被告分別於民
國101年11月19日、12月26日、102年1月30日向原告訂購飲
料等貨物,本來被告尚欠貨款新台幣(下同)8萬多元,因
被告要求退貨,原告有讓被告退一部份貨物,扣除被告退貨
金額後,尚欠貨款38,866元未給付,嗣被告因週轉不靈等因
素,尚欠原告貨款38,866元未給付,此有兩造交易憑證之銷
貨單寄單證明、出貨簽認單、退貨驗收單、銷貨收款明細單
證明可稽,客戶簽收欄部分有塗改是因101年11月19日、12
月26日銷貨單寄單證明的金額移到102年1月30日銷貨單寄單
證明,所以101年11月19日、12月26日那張銷貨寄單證明是
沒有的,所以原告請求的金額及依據是原告所提102年1月30
日銷貨寄單證明,由原告所提銷貨收款明細單,可以證明被
告的退貨原告在電腦上都有登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前揭
貨款,均未獲置理,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102年2月已經結束營業,原告請求之金額
要看實際帳目,因為原告提出之證據簽收欄部分名字有塗改
掉,被告確實有跟原告訂貨並且有收到貨物,結束營業當時
帳目很亂,8萬多元是退貨的金額,原告所提102年1月30日
銷貨單寄單證明上客戶簽收欄是被告法定代理人温燕祝簽名
無訛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寄單證明單、出貨簽
認單、退貨驗收單、銷貨收款明細單書等為證。被告雖以前
揭情詞置辯,惟被告自承確實向原告購買貨物,並由公司法
定代理人在原告所提之銷貨單寄單證明客戶簽收欄簽名無訛
,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86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即10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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