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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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2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王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2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42元,及其中之新臺幣72,513元部分
,自民國10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042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4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
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又如逾
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
原告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被告截至102年9月3日止,
計有帳款新臺幣(下同)79,042元未償(內含消費款72,513
元、已屆期之利息與違約金5,329元、1,200元),依約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為此,原告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及帳務資料查詢表等為證,
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
卡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9,042元,及其中之72,513元部
分,自10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爰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內含原告所繳
納之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命由被告負
擔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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