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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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777號聲請人 陳明慧 即元林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明慧(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元林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元林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元林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陳明慧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明慧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