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6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世民書記官紀俊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曾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及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4月確定,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入監服刑後假釋出獄,已於95年2月9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乙○○明知自己並無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竟於96年11月6日下午,騎乘 王桂李 所有之引擎號碼SD25HA-139071號重型機車,懸掛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於96年11月6日下午5時35分許,行經臺中縣○○鎮○○路○段慢車道與三條圳巷附近之沙鹿橋下,沿橋下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欲進入中棲路1段慢車道時,本應注意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朗,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進入中棲路慢車道,適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中棲路慢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二車因此發生撞擊,甲○○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無意識昏迷之腦震盪、顏面鈍挫傷、左肩鈍挫傷、顏面、左肩、左下背、兩足踝及腳掌多處皮膚表淺損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經本院於97年3月26日以97年度交訴字判決不受理)。詎乙○○於肇事後,竟未待員警至現場處理或立即採取救護及其他必要之措施,即逕自騎車逃離現場。嗣為警獲報後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判決,而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