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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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行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89年10月31日89年度上更(一)字第940號第二審刑事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6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5595號、第162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當事人上訴而確定之判決,因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應以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係以再審聲請人甲○○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且再審聲請人所具之刑事再審聲請狀,亦記明原確定判決為本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940判決(本院93年度聲再字第299號卷第10頁),即係以本院上開89年度上更(一)字第940號判決為再審客體,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甲○○犯罪,係根據同案共同被告即會計 何黃金敏 及合夥人 林建隆 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詞作為證據,惟原審未將共同被告何黃金敏與合夥人林建隆於審判中列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依法踐行具結陳述、對質及交互詰問之程序,彼2人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再審聲請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原判決之審判程序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具有再審之理由,爰依法提起本件再審云云。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又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換言之,大法官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其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一般效力,然其解釋之效力,原則上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僅向將來生效,惟若嚴守此原則,對於聲請解釋之當事人基本權利保障自有未周,故為兼顧對法安定性原則及有效保障基本權原則,上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明白揭示對聲請解釋之案件,例外有溯及既往之效力,該聲請人得以該解釋作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然上開解釋文並未揭示其他經確定終局裁判相類似案件者,亦得援引大法官會議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即其解釋之效力,僅限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其效力應不及於該解釋文生效前,其他非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9
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421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至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除須該新證據可認為確實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對受判決人為更有利判決之確實性之外,尚須具備該證據係在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已存在,因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至其後始行發現之嶄新性特質,二者均不可或缺。若未具備上開確實性與嶄新性二種新證據之特性,即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判決已詳敘共同被告何黃金敏及證人林建隆之證詞足以採信之理由,並經最高法院認定再審聲請人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及認事採證職權之行使,任指為違法,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因而駁回再審聲請人之上訴,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核屬實。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係於93年7月23日公布,本件原判決之確定日期為90年3月6日,且前開釋字第582號解釋並非再審聲請人所聲請釋憲,揆諸前揭說明,再審聲請人自不得援以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再審聲請人認共同被告何黃金敏及證人林建隆於本院該案審理時之證言未經合法調查程序,不合再審之理由。再審聲請人所主張之理由,復無確實性與嶄新性之新證據之特性,亦不能據為聲請再審。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