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張仲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八年度士簡字第二八八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執有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債權憑證,為瞭解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288號訴訟之
情況,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閱覽卷
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債權憑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28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為本件之利害關係人,是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