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吳麗娟 即新北市私立衡安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簡安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杉一 發支付命
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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