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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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盧雅
       張長發
       張素珍
       張長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志欽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000元,因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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