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運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運佑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1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1包(含包裝袋11只,餘重及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示),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2月16日慈大藥字第1101216060號函附鑑定書存卷可憑,是扣案之晶體1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無法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乃依上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書附表編號8純質淨重誤繕為0.166,經本院核閱上開鑑定書後,逕予更正為0.1666,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表】編號型態物品名稱餘重(公克)純質淨重(公克)檢驗結果實驗室編號1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1.52451.1408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2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1.39201.0584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3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34680.2557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4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1.60691.2472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5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1.26420.9647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6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75380.5959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7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25530.2170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8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19420.1666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9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88110.7151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10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0.68310.5349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11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1.19770.9366甲基安非他命Z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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