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欣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3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欣怡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意」,補充為「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第4行「徒手竊取」,補充為「先後徒手竊取」;倒數第2行「發現商品短少」,補充為「於同月15時15分許,於店內盤點貨品時發現商品短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上開犯行,係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於時、空緊密之情形下,先後竊取如聲請附表所示之商品,侵害同一法益,於社會通念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竊盜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復為本件竊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部分領回而有所減輕(見110偵23947號卷第17頁贓物領據目錄表),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高低、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竊得、尚未返還告訴人之紅鷹牌海底雞鮮之味片狀罐頭2罐、吉比顆粒花生醬1罐、可口巧克力脆笛酥2盒(共價值新臺幣306元),雖均係其犯罪所得,惟上開物品價值輕微,就執行沒收或追徵所為耗費觀察,或已高於其犯罪所得,故其沒收之重要性因子並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3191號被告林欣怡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欣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1日21時20分許至同日21時47分許止,在址設新北市○○區○○路○○○號頂好超市四維二店內,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由 賈懿莉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離去。嗣經賈懿莉發現商品短少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賈懿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欣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賈懿莉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2張、分店抽盤明細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附表編號5之紅鷹牌海底雞鮮之味片狀罐頭2罐、編號7之吉比顆粒花生醬1罐、編號9之可口巧克力脆笛酥2盒(共價值306元),尚未返還予被害人,且已食用殆盡,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檢察官陳儀芳附表┌──┬────────┬──┬───────┬───────┐│編號│品項│數量│價值(新臺幣)│備註│├──┼────────┼──┼───────┼───────┤│1│蘭諾衣物柔軟芳香│2瓶│610元│已發還。│││豆360ml││││├──┼────────┼──┼───────┼───────┤│2│妙潔抗菌濾水網70│1盒│62元│已發還。│││枚裝││││├──┼────────┼──┼───────┼───────┤│3│德國DALLI護手洗│1瓶│153元│已發還。│││碗精500ml││││├──┼────────┼──┼───────┼───────┤│4│舒酸定強化琺瑯質│1條│139元│已發還。│││牙膏110g││││├──┼────────┼──┼───────┼───────┤│5│紅鷹牌海底雞鮮之│3罐│162元│已發還1罐,2罐│││味片狀罐頭150g│││未發還。│├──┼────────┼──┼───────┼───────┤│6│ 康乃馨 加護抗菌濕│2包│98元│已發還。│││巾20片裝││││├──┼────────┼──┼───────┼───────┤│7│吉比顆粒花生醬│2罐│252元│已發還1罐,1罐│││340g│││未發還。│├──┼────────┼──┼───────┼───────┤│8│萬事福韓式泡菜酸│1包│33元│已發還。│││辣湯53g││││├──┼────────┼──┼───────┼───────┤│9│可口巧克力脆笛酥│2盒│72元│未發還。│││8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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