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余萬元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未明確指明欲為公示送達之相對人究為何人,且未
提出所指相對人之住居所資料、對所指之相對人均無法送達
之證明文件,以釋明其存證信函有因遷移新址不明而無法送
達之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裁定命應其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
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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