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展民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蘋
上 訴 人 玉山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海
被上訴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
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
之」、「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
條之1及第3編第1章、第4編之規定」,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
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之訴,係為被上訴人全
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欠缺上訴利益,其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
而上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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