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司調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司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田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馮鎂茹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起租住「
新北市○○區○○路○號4樓A室」,惟自107年8月1日起,即
未按月繳納電費,自107年11月1日起,以收租人並非當初約
定之租屋人為由,拒繳租金,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繳納電費
及租金,相對人拒不配合,故聲請調解協調等語。上開聲請
經本院於108年1月4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於文到後7日內
,陳報是否願與聲請人進行調解程序,該函於108年1月14日
寄存於相為人居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此有郵
證回執在卷可稽。由於相對人迄今未陳報,本件聲請調解事
件,依當事人之狀況應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因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