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莊谷中 (即 黃呈郎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温劉櫻桃 (即 温思全 之繼承人)
温宏義 (即温思全之繼承人)
温宏安 (即温思全之繼承人)
温玉貞 (即温思全之繼承人)
温玉華 (即温思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編號3「不動產標示」欄所為「坐落
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及附表關於「
抵押權內容」欄所為「權利人:温思全」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權利人:溫
思全」。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