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邱美霞
被 告 張大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9,412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17日由原告親往寄存
機關即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領取,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司法文書領取登記表、本院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
一紙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