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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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羅秀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玉銘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坐落
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
轉行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0元(依
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核計),是本件就此部分訴訟標的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請求撤銷
不詳土地所有權移轉行為及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塗銷該等不詳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並未載明係何筆土地,此部分如經原告
嗣後補正確認係何筆土地,原告仍應補繳該部分之裁判費,如未
補繳,仍應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