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致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犯罪日期│98年8月9日20時許│98年8月24日凌晨0時許│98年8月2日凌晨0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7318號│98年度偵字第7318號│98年度偵字第731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8月5日,應予更正)│98年8月5日,應予更正)│98年8月5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6日│99年9月6日│99年9月6日│└──┴────┴─────────────┴─────────────┴─────────────┘┌───────┬─────────────┬─────────────┬─────────────┐│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8年8月30日凌晨4時許│98年8月31日21時許│99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7318號│98年度偵字第7318號│99年度偵字第1373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9年度訴字第1494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8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月18日││││98年8月5日,應予更正)│98年8月5日,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8年度訴字第339號│99年度訴字第1494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6日│99年9月6日│100年2月7日│└──┴────┴─────────────┴─────────────┴─────────────┘┌───────┬─────────────┬─────────────┬─────────────┐│編號│7.│8.│9│├───────┼─────────────┼─────────────┼─────────────┤│罪名│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犯罪日期│99年5月1日晚間11時許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100年偵字第5790號、100年│││││度偵緝字第2040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偵字第4840號│││││應予更正│││├──┬────┼─────────────┼─────────────┼─────────────┤│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4號、││││││101年度易字第9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4號、││││││101年度易字第95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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