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