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9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五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甲○○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里○○鄰○○路○○○號5樓,有除戶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