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甲○○50歲民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訴誣告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7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告發承辦法官張嘉芬瀆職,因此二人間有故舊私怨;且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法應停止審判,承辦法官卻仍傳喚聲請人到庭;又聲請人已遞狀請假,並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承辦法官卻仍發佈通緝,為此聲請承辦法官張嘉芬迴避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或為承辦法官之訴訟指揮權之行使,或為聲請人主觀上之臆測,均無具體事證足認承辦法官有何偏頗之情事存在,聲請人之聲請乃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林恒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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