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柒仟肆佰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伍拾捌元,折
合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
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
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
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