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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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上訴人弘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弘義

被上訴人 彭蘭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蔡政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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