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76號
原 告 李豐章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宜 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具狀檢附 李救 、 李柯笑 之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子孫( 李炳 、 李頂 、 李永勳 、 李國麟 、 李添財 、
李文展 、 李東輝 、 李重義 及其他子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陳報本院,並追加其全體子孫為被告,暨按其人數提出
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
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李明宜、 李清和 等人應將坐落南投縣○○
鄉○○○段○○○○○號土地上其先人李救、李柯笑之墳墓移除
,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按墳墓屬後代子孫公同共有,須
經後代全體子孫同意始得對墳墓為處分之行為,原告請求遷
移墳墓自應以該祖先之後代子孫全體為當事人,其當事人始
為適格。原告未將李救、李柯笑之全體子孫列為被告,依上
揭規定,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