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王阿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國忠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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