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負責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金筱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國瑞 間請求確認公司負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為泳柏建設有限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