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任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秉濤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宜坤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