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52號112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告 林榮益
楊麗琴 被告 彭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及宏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為無罪諭知,因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