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53號原告 許家綸 被告 彭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彭及宏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許家綸投資海外黃金,入金後就提領不出來,故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653 號判決(112.12.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6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