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七四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以中分
五刑社字第一三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段○○○號「銀狐網際世家」。
(三)行為:「銀狐網際世家」(係供人把網路電腦遊戲)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
七條之公共遊樂場,被移送人為該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
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林泰均 (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 黃柏強 (民國000年0月0日
出生)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日
附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
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
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