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六九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零柒元自民
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