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告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斗六警刑字
第一○○○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上午一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鎮○路○○○號(王鏘汽車旅館二○六號房)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每次新台幣二千六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陳柏因 於警訊時之證述。
(二)現場照片四幀。
(三)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
Q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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