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中縣○○鄉○○村○○路○○○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應自民
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被告
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參拾肆元。
前項交還房屋之履行期間為貳個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縣○○鄉○○村○○路○○○號
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租期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日
止,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八千元,應按月於每月十日給付,租期屆滿,
即應遷讓房屋。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至九十年三月未繳租金計三萬二千元,扣
除保證金一萬元,尚欠租金二萬二千元;又租約已到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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