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華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 夏文泓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元,折合
新台幣捌拾柒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