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五五號
  原   告 華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 夏文泓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玖萬元,折合
新台幣捌拾柒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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