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 師
複代理人 許惠菁
被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 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⑴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九日訂立委託契約,雙方同意
由被告委託授權原告代為向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