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羅雅娟
呂菀瑜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 律師 郭桓甫 律師被告 蘇煜凱 被告 蘇國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煜凱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羅雅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呂菀瑜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5萬3,1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2年度東司簡調第247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呂菀瑜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故本件原告呂菀瑜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萬3,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蘇煜凱、蘇國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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