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暨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5號聲請人 楊雅雯 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嘉柔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碁石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暨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碁石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聲請選派清算人部分,則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韶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