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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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進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台南市浸信會宏恩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