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告陞宸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官嘉盛 被告王世揚
曹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趙悅伶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