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0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告法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玲萍 被告 梁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一時五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