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12號聲請人 孫鷹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俊宏